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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育岱 /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教授
李思嫺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本文原載於國立清華大學亞洲政策中心電子報 No.12 2016 三月號,感謝授權刊登。


美國《人口販運報告》的評比與印度政府作為

下圖是美國《人口販運報告》從 2008-2015 年對印度的評比,2011 年將印度由第二級的觀察名單(2WL)提升為第二級,換言之,印度政府雖然並未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但正在進行顯著的努力,使自己符合這些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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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評比獲得提升原因在於:針對打擊人口犯罪的積極作為,自 2009 年開始,印度內政部(Th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MHA)設立監測部門,以處理打擊人口販賣的行動,負責收集和分析來自政府或主管部門有關販運人口的數據,找出問題所在並分析原因,尤其是來源地、中轉地與目的地主要目標區域,政府與各區域警務人員舉行協調會議,採取行動打擊組織犯罪。同時推出《加強印度執法反應綜合方案》(Comprehensive Scheme for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Response in India),目的是提高印度的綜合執法部門應對一切形式的販賣,包括抵押勞工,並建立了至少 87 個新的「反人口販運單位」(Anti-Human Trafficking Units, AHTUs),負責提供受害者庇護所的機制。印度還通過《廢除債奴法案》(以勞動抵押債務)(Bonded Labor System Abolition Act, BLSA),《 兒童勞工禁止和管制法案》(the Child Labor (Prohibition and Regulation) Act)、《少年事件處理法》(the Juvenile Justice Act)和其他刑法條文規定,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

針對性販賣部分,印度政府制訂《不道德交易預防法案》( Immoral Traffic Prevention Act, ITPA) ,將賣淫、性交易視為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以及各項刑法規定禁止各種形式的性交易販賣。2011 年,印度政府批准了 2000 年聯合國 TIP 議定書(TIP Protocol)。 印度政府進一步採取重要的執法措施,通過多種違反債奴規定,將其定罪達 5 到 14 年,對債奴提高救援和重建工作。

2015 年的《人口販運報告》則是著重提出印度持續存在的缺陷,以致本年度報告未有明顯進展,最大改善空間仍在於其總體執法力度仍然不足,公職人員與人口販子共謀進行人口販運同樣為嚴重問題,阻礙了執法進展。主要說明如下:關於執法效率,相關規定條款執行不全,其規定的處罰亦不夠嚴厲。例如,印度政府持續為受害婦女和兒童提供庇護所和康復所需的資金,訓練有素的檢察官和法官在最高法院授權下,展開橫跨印度數十個邦的搜索工作,追踪成千上萬走失、被遺棄和可能已落入遭販賣命運的兒童。然而,政府執行相關法律的進展並不透明,因為政府沒有提供充分的打擊人口販運的綜合數據;另一方面,官方與掮客的共謀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導致最終遭受政府懲罰的經常是受害者;許多「反人口販運單位」(AHTUs)無法正常運作,這都是因為關於「受害者照料服務」(victim care services)的方式無法對印度的人口販運問題對症下藥。

更甚者,無論是上述 ITPA 或 IPC 的規定,皆只涉及女童的性交易,而不包括債奴和強迫勞動等更廣泛的拐賣人口犯罪。此外,印度法官和法院沒有足夠的資源來妥善起訴案件,包括人數充足的輔助人員、速記員和翻譯。另一弔詭案例則是,印度刑法第 370 條禁止任何形式的性交易販賣,並規定了相當嚴厲的懲罰,刑期從七年至無期徒刑,明列政府官員參與販賣人口,以刑事犯罪視之,最重可達終身監禁;但印度刑法第 370 條並未規定 18 歲以下的兒童進行賣淫是一種販賣人口的行為,儘管依照聯合國的標準,兒童賣淫本身就是一種刑事犯罪。換言之,諸如此類旨在保護兒童免受身體、精神及性方面的虐待和剝削,由於法律的缺失與規範不清,造成對 16 至 17 歲青少年保護不足,使得童工現狀仍十分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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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法人員人口販運知識的培訓,印度政府與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合作訓練警察、法官,和律師對販運案件的正確處理程序。印度內政部亦通過由公立大學提供一個「人口販賣課程證書」(human trafficking certificate courses), 培訓各邦和地方政府檢察官和法官關於人口販運的知識;中央和地方政府舉行視訊會議,討論「反人口販運單位」工作的最佳實踐方式,培訓工作主要使用標準作業程序,主動識別受害者,但是執法人員在地方區域(district level)沒有受到完整的訓練,導致對販賣方和受害方的懲罰標準仍有待加強。另一方面,獲救的債奴享有「釋放證明書」(release certificates) ,作為受害者後續能夠獲得賠償的憑證,但受害人時常遇到延誤發放證書。

印度「婦女和兒童發展部」 (The Ministry of Women and Child Development)通過 Ujjwala 和 Swadhar 兩個方案,以資助婦女與兒童庇護所和康復服務,Ujjwala方案專為協助遭色情販賣的女性受害者;Swadhar 計劃則援救處於艱困情況下的婦女。然而印度法令的缺陷在於,除了政府庇護的人數太少,對受害者的保護也與國際原則相反。一些政府經營的收容所不允許成人受害者獨自離開庇護所,導致在某些情況下,人口販子繼續從收容所藉由假裝是受害人家屬而保釋受害人,或說服住所經理釋放受害者給人口販子。 在資金方面,非政府組織主要依靠捐款來為受害者提供服務,由於缺乏政府的資金挹助,庇護所的工作人員往往無法即時將受害者由臨時收容所護送至可以提供更多長期護理的庇護所。同時,雖然受害人有獲得政府提供的醫院緊急醫療服務,然而面對長長的候補名單,通常很難獲得手術醫療,非政府組織往往不得
不替受害者支付緊急醫療救治費用,甚至還資助政府庇護所所需的輔導人員。

最後,印度政府對外國受害者的政策是,盡可能提早將其返回其原籍國。色情販賣的外籍受害者通常先被拘留在政府設置的「善後家園」( aftercare homes),直到遣返,不得在當地工作;另一方面,為了在審判過程中保護外籍受害者,檢察官可以通融受害人通過視訊作證,該訴訟將不對媒體和公眾公開,具有潛在傷害性的問題亦被禁止提問。但由於繁瑣的限制,過程中反而產生更多受害者,特別是來自孟加拉的受難者,至少得花費四年以上的時間才得以獲得遣返離開。在這些日子向上四年的花費。為此,印度政府致力於改善孟加拉人口販運受害者,包括通過雙邊會談,然而,處理文書工作的曠日廢時、有關機構之間缺乏協調,以及缺乏合作透明度,改善效果仍然有限。 總體而言,販賣人口、強迫勞動和性工作是南亞人口販運的主要活動,在著名觀光景點隨處可見印度童工撿拾保特瓶,抑或受集團操控向觀光客兜售紀念品,除此之外,童工在工作中會面臨一定的風險,如危險的機械設備和農具、搬運過重物品,以及有毒藥劑等。女孩受到剝削勞動的情況比男孩更為嚴重,其中包括以營利為目的性剝削,貧困、弱勢種姓導致年輕女孩對生活感到絕望,容易被引誘到大城市承諾性交易。

印度童工發育不良、心智不全,儼然已成為奴隸工具,主要源於貧困、種姓制度的作用與快速的城市化,政府雖有教育機構的設立,對於解決童工問題卻已是遙不可及。

【延伸閱讀】Human Trafficking in India 印度人口販運現況 (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