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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欣娓/尼赫魯大學婦女研究所博士生

繼9月初將同性性行為除罪化後,印度最高法院日前(9月26日)又做出一項指標性判決,宣布廢除已有158年歷史的《刑法》(Indian Penal Code, IPC)第497條,未來通姦(adultery)在印度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自此,世界上仍保有通姦罪責的國家便只剩下台灣、菲律賓、柬埔寨、伊斯蘭國家與美國境內數州。

僅男人可提告被告

甫廢除的印度《刑法》第497條規定,在未經對方丈夫許可下與已婚女性發生性關係者,即觸犯通姦罪,最高可判處5年的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妻子通姦則不受刑法責罰,」該法條如此總結。 白話一點地說,印度的通姦罪只處罰跟別人妻子偷情的男人,而有權提出通姦告訴的,也只有妻子跟別人偷了情的男人。

至於女人,則自始至終被視為沒有任何主體性的「他者」:正因法律假設女人毫無抵抗能力,她通姦可以免於受罰──在一項1954年的判決裡,當時的最高法院就曾強調「通姦從來都只有男人勾引女人,而女人只可能是被動的受害者」。

此外,依照這條法律,一項通姦罪名成立的要件為「未經女方丈夫許可」,換言之,男人通姦必須受罰的原因無他,正在於他侵害了女方丈夫對她身體的所有權與掌控權。再者,一個女人的丈夫即使與別人通姦,她也無權提告。「這是為了給雙方重修舊好的機會,進而維護婚姻的神聖性」,最高法院在另一項1988年的判決裡說。

在此次判決之前,印度最高法院過去曾分別於1954、1985與1988年三度就通姦罪的正當性進行辯論,但最高法院三次都認定《刑法》第497條條文沒有疑義,這條由英國殖民政府制定的法律便這樣一路被保留了下來。

這回再出聲挑戰這條法律的,是住在義大利的印度公民希內(Joseph Shine)。去年8月,他向最高法院提起公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IL) ,他一方面質疑《刑法》第497條不罰女人是對男性的歧視,另一方面則批評這條法律顯然將女性視同男性的財產。希內主張,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刑法》第497條都清楚違反《憲法》對公民平等權利的保障,應該廢除。

性自主權不容剝奪

印度中央政府對此卻不以為然。「廢除通姦罪將會危害婚姻的神聖性,對印度傳統價值造成嚴重傷害,」在今年7月回覆給最高法院的陳述書裡,中央政府堅決反對將通姦除罪化。

在最高法院日前作出的判決中,5位大法官一致認為《刑法》第497條早已不合時宜。判決指出,這條法律不僅違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核心價值,更侵害憲法對公民生命與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丈夫並非妻子的主人」,大法官們強調:「女性的性自主權不容被剝奪。」判決書再指,以《刑法》規範公民對婚姻忠誠,這無疑已經侵入人民的隱私領域,「繼續將通姦視為刑事罪,毋寧是一種退步。」

自於2014年裁定承認「第三性別」、2017年宣布穆斯林「三聲休妻」(triple talaq)習俗違憲,到今年9月先後將同性性行為與通姦除罪化,印度最高法院近年來在性別平權上的努力有目共睹。許多性平運動者都期待下一個目標將是廢除現行《刑法》第375條「婚姻內的強制性交不算強暴」的父權條款,再邁性別平權的新一步。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國際蘋道:通姦除罪化 印度性平再邁一大步(鄭欣娓)